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9 03:21:08 来源: sp20240929

   中新网 1月30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该批典型案例充分彰显民事检察监督在民法典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该批典型案例共有十一件,分别是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类案监督案,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芮某浩诉崔某峰、曲某凤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大连某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侯某辉、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陈某善、陈某晓、陈某强与宋某坤、山东某物流有限公司、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王某夫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某污水处理厂与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抗诉案,黄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洪某与某经济适用房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李某、黄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某房地产公司与林某智、李某排除妨害纠纷系列抗诉案。

  该负责人介绍,该批典型案例具有鲜明的民事检察特征,从案例内容来看,涉及民法典总则、物权、合同等监督实践适用频率相对较高的民法典篇章,从具体法律问题来看,涉及自由裁量权评价、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信用卡违规借贷等实践热点难点问题,从监督类型来看,涉及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等民事检察全流程和各环节,从监督方式来看,包括个案精准监督、类案监督、检察和解及延伸参与社会治理等办案实践,从检察履职来看,涵盖了数字检察模型应用、调查核实、司法救助等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要以学习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为契机,持续做好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保障民法典规定的各项权利制度落地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一

  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类案监督案

  【关键词】

  规范自由裁量权 统一裁判标准 类案监督 检察建议

  【类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为民商事审判领域实现法律统一适用提供了体系化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的统一正确实施离不开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2022年,北京市委政法委部署北京市检察机关聚焦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开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专项监督中发现,部分案件在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存在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一是自由裁量权行使与法律适用原则和立法精神不符。《民法典》将九部民事法律进行体系性整合,并通过“增、删、改”等编纂方式进行调整完善,对于相关法律规则新旧冲突、填白规定的准确理解以及裁判时《民法典》是否溯及既往等新旧法协调衔接问题,成为《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课题。以担保制度为例,《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其中,针对“判决主文是否要写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的问题,原《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写明,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基于该条属于审判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条文,将该条文予以删减,但内在立法逻辑及精神仍倾向认为该条应作为审判思路继续沿袭。专项监督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针对该问题并未统一标准,持不予写明观点的案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理论观点不符,且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诉源治理。

  二是对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自由裁量事项释法说理不充分。法律文书应当公开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并结合案件事实阐明法律适用的理由,充分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违约责任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高发领域,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密切相关。《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单设一节,并对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均受可预见规则限制、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时的司法终止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需要法官准确适用,并对是否调整违约金的考量因素予以充分阐释。专项监督中发现,部分案件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仅作“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酌定”等表述,未说明结论形成的过程及计算方法,有损裁判的可接受性。

  三是对同一类型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对类似案件做到类似处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民法典》从形式、内容、思想等立法层面解决了统一法律依据的问题,但由于法律适用层面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相关领域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如涉及“循环贸易”类案件,部分法院采取形式交易认定标准,判决买卖合同有效、买受方支付货款;部分法院则采取实质交易认定标准,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买受方支付货款的诉求。再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腾房类案件,在涉诉房屋尚不具备拆迁条件的情况下,部分法院判决腾房并参照周边地区区位补偿价确定补偿标准;部分法院则认为双方纠纷须待拆迁补偿政策出台后一并解决,驳回当事人的腾房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监督意见2023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自由裁量权行权司法规范化建设,推进统一裁判标准机制建设,加强类案研究与指导,建立对同类型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协商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与管理,明确各级审判主体职责,严格执行合议评议制度,健全法官会议的研讨规则和程序,强化审判委员会对裁量标准分歧较大、疑难复杂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管理,完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错案评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是着重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释法说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强化在裁判文书中对自由裁量权方法、依据、因素的论证,增强当事人对裁量结果的可接受度和认同度。四是加强权力约束,预防和惩治自由裁量权滥用,持续开展廉洁司法教育,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三个规定”落实,对涉嫌职务犯罪法官直接涉及的案件进行全面评查。

  监督结果2023年6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复函,表示已根据检察建议采取了一系列整改落实措施。一是积极推进民商事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机制建设,建立全市法院统一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研究监督重大民商事案件的作用,充分发挥参阅案例在统一裁判标准中的指导作用,加大提级管辖力度,健全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发现和研究分析机制。二是加强对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制约监督,严格落实重大敏感案件请示报告制度,有效发挥类案检索功能作用,强化法官会议作为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审判监督管理平台、意见分歧解决平台的作用,完善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衔接机制。三是加大案件评查工作考核力度,细化案件评查标准,大力开展专项评查,深化案件评查结果刚性运用。四是认真开展主题教育,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狠抓“三个规定”落实,探索建立预防预警机制。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深入研判自由裁量权行权规律,促进统一裁判标准,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的民事实体法,也是民事诉讼最主要的裁判依据。《民法典》的各个条文通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适用、解释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从而得出裁判结果。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民法典》相关条文概念的抽象性等因素,《民法典》不可避免地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留下一定空间。加之法官的专业能力、法律素养、审判经验、生活阅历等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案异判的问题长期存在,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审判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在《民法典》实施之初,聚焦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行权不当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发现“循环贸易”类案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腾房类案件,清算义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涉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类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从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司法实践。

  (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注重“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同步发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整体效能。个案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最基本的方式,其显著的优势是通过监督纠正个案实现个体公正,维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及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而言,民事检察监督不应止步于个案监督,而应以破解法律执行和实施的短板、强化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为导向,增强系统观念和规律分析,主动关联个案的特点,及时发现多发、共性问题,通过类案监督,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由点到面”提升整体效能。专项监督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类案检索工作机制,明确将类案检索作为自由裁量权检察监督的必经程序,加强典型案件分析研判与类案数据分析运用,以36 件典型个案为依托,按照自由裁量权行权不当的主要情形进行归纳分析,以加强自由裁量权司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审判监督与管理、预防和惩治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治理层面向法院提出了系统性的建议,通过“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进一步推进构建完善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赠与合同 确认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 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何某(男)与冯某(女)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未成年。2017年8月起,何某因常在沐足场所消费,结识了在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的李某(女),进而与李某产生婚外情,李某知晓何某有家室有儿女。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4笔共计20余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为维系两人关系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278笔共计17万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共计9万余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5万余元。2020年1月,冯某以何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利息。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何某系无权处分。何某向李某赠与金额37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于冯某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等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通过对相关案件裁判进行检索梳理发现,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赠与行为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问题,江苏省、北京市等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审判意见,但四川等地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裁判尺度不一。四川省检察院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了解法院审判思路后,综合本案价值衡量和司法导向,进一步明确了本案法律适用和监督必要性。

  监督意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一是案涉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是返还全部财产,终审判决部分返还,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是终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终审判决变相认可违反善良风俗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与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李某返还冯某23万余元(即转账赠与37万余元扣减李某垫付款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于夫妻一方赠与行为应结合婚姻法关于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行为人主观心态及公序良俗内涵等,综合分析判定行为效力。目前我国立法对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效力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中亦存在争议,其中原因之一为对“公序良俗”判定差异。《民法典》实施后,对“公序良俗”的认定亦采取概括式规定,部分条款存在较大的弹性解释空间,表现为难以准确区分法律行为的不同因素违反公序良俗时,会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何种影响,司法实践中也因此产生了赠与行为有效、赠与行为部分有效和赠与行为无效这三种判决。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纠纷不宜简单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分析,除了考虑“公序良俗”,还应综合考察赠与人和受赠人的主观心态等。本案中,何某赠与第三者李某财产,特别是“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款,显然不属于何某和冯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不是夫妻协商一致行为,故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关于夫妻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本案中,何某与李某的转款与收款,目的是维系婚外情,两人的婚外情及转账行为侵犯冯某作为配偶的合法权利,主观上均非善意。综合上述分析,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检察机关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配偶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法监督,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既保护了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及婚内子女合法权益,又促使省级检法两院对该类案件达成司法共识,统一厘清法律适用标准。

  (二)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通过监督纠错引导树立良好家德家风。为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在《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民法典》立法目的及精神,在执法办案中注重倡导良好家德家风建设。本案李某基于“婚外情”接受赠与财产,若支持部分赠与款项有效,将会为夫妻一方通过赠与第三者财物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开辟合法路径,与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相悖,有损婚姻关系及婚姻财产秩序之维护。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评判,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

  案例三

  芮某浩诉崔某峰、曲某凤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信用卡套现 合同无效 民法典适用 数字检察

  【基本案情】

  崔某峰、曲某凤系夫妻。2021年6月17日,崔某峰向芮某浩借款,芮某浩通过崔某峰提供的POS机刷卡23000元后,崔某峰为芮某浩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芮某浩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资金出自建设银行信用卡(4895××××1004),于2021年8月16日前归还 借款人:崔某峰 2021年6月17日”。后崔某峰共计偿还芮某浩6600元,余款16400元未还,芮某浩将崔某峰、曲某凤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法院认定芮某浩与崔某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芮某浩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崔某峰向其借款23000元、尚欠16400元的事实,芮某浩未能证明借款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判决崔某峰偿还芮某浩本金16400元,驳回芮某浩对曲某凤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依职权受理并审查。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确认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检察机关严格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涉信用卡使用的专门性问题等方面,查明了相关法律依据,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人员进行座谈,并检索了原审法院对同类型案件作出的判决,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一是审查该起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四十条、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套取现金出租或转借信用卡。从信用卡使用相关规定可知,信用卡以消费信用为特征,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持卡人的信贷权利是基于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而取得,具有专属性,且信用卡额度范围内的资金属于银行信贷资金,并非持卡人的自有资金。因此,持卡人不能将银行信贷资金作为自有资金出借他人。

  二是审查该起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及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出借人的自有资金。在芮某浩与崔某峰的民间借贷关系中,持卡人芮某浩通过使用POS机刷卡的方式向崔某峰出借的是银行信贷资金,而非其自有资金,芮某浩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亦构成《民法典》第一į